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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厅发布对《甘肃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的函

来源 : 申报快讯

发布时间 : 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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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科技处,有关科技奖励推荐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和省领导批示精神,省科技厅起草了《甘肃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建议,请各单位(部门)于12月28日前将反馈意见建议的函传真至省科技厅奖励办,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879255823@qq.com),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何广成

传 真:0931—8877329


附件:

甘肃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科技奖励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我省科技奖励制度从1978年全省科学大会授予681项科技成果奖开始,40年来,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省战略,促进科技支撑引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甘肃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为进一步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省情的科技奖励体系,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国、我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我省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总体要求,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甘肃省情的科技奖励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甘肃注入更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服务甘肃发展。围绕创新驱动发展和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聚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改进完善科技奖励工作,引导激励科技人员树立扎根甘肃、埋头苦干的无私奉献精神,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和创新创业热情,为提升全省科技进步与创新水平、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建设创新型甘肃服务。

——激励自主创新。奖励原始创新性成果和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成果,带动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突破性成果、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创新成果,加大对高水平创新成果、企业创新成果和青年拔尖人才的奖励力度,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促进成果转化。围绕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现实需求,引导和激励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点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有机结合,突出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奖励激励导向,突出创新水平、应用效果和转化优势,促进科技成果在甘肃就地转化。

——突出价值导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科技人员扎根甘肃,勇于创新的精神和业绩。鼓励科技人员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创新创业、勇攀高峰。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健全科技奖励信用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争做践行社会诚信、严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核心,增强提名的学术性和评审的科学性,明晰政府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评奖过程公开透明,鼓励学术共同体和社会各界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完善省政府科技奖励制度。

坚持科学评议、公正透明、诚实守信、质量优先、突出功绩、体现特色,改革完善省政府科技奖励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按照进一步增强学术性、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提高公信力、彰显荣誉性的要求,省政府延续设立“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根据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和全省科技奖励工作实际,改革现行科技奖励制度,实行提名、推荐制,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发挥科技奖励对区域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激励导向作用,省科学技术奖适当调整奖励类别、数量和奖励金额。

1.实行提名、推荐制。

改革现行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提名,组织机构、相关部门(单位)推荐的多渠道的提名推荐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和推荐程序。

提名和推荐者承担提名和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提名和推荐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遵守提名、推荐规则和程序。建立对提名专家、推荐机构和部门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2.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

定标。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围绕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三大奖)一、二、三等奖项目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推荐。提名与推荐者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与推荐项目(人)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等。评审专家严格遵照三大奖标准评审和投票表决。对不同意评审结果的,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二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三等奖。

定额。根据我省的综合科技实力和国家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的要求,结合省级以下不得设立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的新规定,根据我省科研投入产出和科技发展水平,以鼓励科技人员潜心研究为出发点,合理设定我省科学技术奖的类别和数量,奖励数量,科学技术奖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总数每年不超过260项,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

3.修订《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调整奖励对象、奖励类别、数量和奖励金额要求。

三大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

分类确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要求,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报奖。

调整省科学技术奖类别。将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纳入省科学技术奖励范围,每年奖励对象分别由不超过1人(家)调整为不超过2人(家),可以空缺。在省科技进步奖中增设创新团队的类别,创新团队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1家,可以空缺。

调整科技功臣奖授奖人数,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调整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奖金额度,三大奖一、二、三等奖奖金由8万元、4万元、2万元提高至20万元、10万元、5万元。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奖金由8万元提高至20万元。创新团队奖等同于科技进步一等奖,奖金为20万元。

4.明晰政府部门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履行对候选成果(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

5.增强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指标数量,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其提名推荐者实行全程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发挥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作用,全程监督科技奖励活动。主动接受省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工作部门监督。

6.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

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健全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明确提名推荐者、被提名推荐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实行诚信承诺机制,为各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

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要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省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7.强化奖励的荣誉性。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合理运用奖励结果。有关部门和评价机构要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可适时提高科学技术奖励标准,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按照国家和我省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获奖科技人员,通过专项基金及时予以救助。

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科技拔尖人才、优秀成果、杰出团队,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二)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在我省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政策措施,引导、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在我省设立区域(行业)科学技术奖。

根据科技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精神,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重要作用,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引导鼓励和规范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在我省设立定位准确、学科(行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形成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社会力量区域(行业)科学技术奖,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和社会美誉度。

三、工作实施

(一)按照国家奖励制度改革要求和进程,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相衔接,负责《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立法修订调研及修订工作,按照立法程序报送省政府审议。同时依据修订后的《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完善《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明确省政府科技奖励具体实施工作中的提名规则和程序、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奖励数量和类型结构、评审监督、异议处理等,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省科技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在我省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政策措施,引导、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在我省设立区域(行业)科学技术奖有关工作,由省科技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审查工作机制。(省科技厅、省人社厅)

(三)进一步加强省科技奖励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

四、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工作任务进程安排

(一)2017年12月,启动《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立法修订调研工作,将《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工作列入省政府法制办2018年立法修订调研计划,依据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及时修订《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按照立法程序提交省政府审议。同时结合修订后发布的《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时修订《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省科技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2018年1月,制定出台《甘肃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四)2018年1月至5月,为保障改革过渡期落实方案中调整奖励种类、数量、奖金等及提名推荐及评审程序等,修改完善奖励网络提名推荐和评审系统,确保在2018年度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中的有关重点任务的贯彻落实,在《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未修订出台前,按照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2018年度我省科技奖励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试行办法》,并报送省政府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省科技厅)

(五)2018年3月,研究制定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在我省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政策措施。(省科技厅、省人社厅)

(六)2018年6月至12月,按照奖励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依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试行办法》,组织开展2018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省科技厅)

(七)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修订完善《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按照立法程序提交省政府审议。同时结合修订后发布的《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时修订《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完成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中的各项任务

甘肃省科技厅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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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2016/11/20      12: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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